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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權轉讓




居者有其屋計劃 /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 (居屋) / 租者置其屋計劃 (租置計劃) / 綠表置居計劃(綠置居)單位
根據房屋條例,單位除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經第二市場轉售,或已繳付補價外,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但在特殊情形下,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

一般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如下:
  • 申請配偶加入成為聯名業主
  • 因離婚或分居而申請將業權轉給配偶
  • 因結婚搬走與配偶同住而將業權轉給其他家庭成員
  • 業主因移民或長期在海外工作而將業權轉給其他家庭成員
  • 業主或配偶或登記家庭成員因申請公務員房屋福利或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而更改業權
  • 因有登記家庭成員提供樓宇的首期或按揭供款而申請更改業權
  • 因業主去世而申請更改業權
  • 業主因年紀老邁 (即65歲或以上) 而申請更改業權
  • 業主因重病命危 (例如癌症) 而申請更改業權
  • 業主因破產而更改業權
除以上原因外,我們只會在特別的情況下,才會考慮其他原因。
申請先決條件
  • 業權轉讓必須以不涉及金錢代價的轉讓契據形式辦理 (破產個案除外);及
  • 準承讓人必須為該物業業主已登記的家庭成員 (業主去世個案除外)。
申請須知
  • 申請人必須填報申請書所需的一切資料,否則我們有權拒絕有關申請。
  • 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書內說明轉讓業權的原因,並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副本一同遞交,例如:
    -因結婚搬走與配偶同住而申請轉讓業權,必須遞交結婚證書及新地址證明文件影印本;
    -因離婚 / 分居而申請轉讓業權,必須遞交絕對判令 (離婚) 和法庭命令 / 分居協議的影印本;
    -因移居外地 / 長期在海外工作而申請轉讓業權,必須遞交獲外國 (不包括中國) 原則上允許入境或居留的批准書 / 僱主證明書和商業登記證的影印本;
    -因業主或配偶或登記家庭成員享有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而申請轉讓業權,必須遞交由僱主發出的核准證明文件影印本;
    -因準承讓人供款而申請轉讓業權,必須遞交顯示其在相當大程度上提供首期款項的證明文件/按揭貸款還款時間表和還款記錄的影印本;
    -因業主去世而申請更改業權,必須遞交遺產管理書 (連同遺產管理人身份確認誓詞) / 遺囑檢認證明書、死亡證及豁免遺產稅證明書 / 資產及負債清單影印本;
    -因健康理由而申請轉讓業權,必須遞交由執業醫生簽發的證明文件影印本;或
    -因業主破產而申請轉讓業權,必須遞交破產令、簡易程序命令及破產管理署發出的轉讓業權金錢代價同意書影印本。
  • 申請書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用作處理轉讓業權申請及提供予差餉物業估價署作發出徵收差餉 / 地租通知書之用。
  • 提供個人資料屬自願性質。不過,申請人如沒有提供足夠資料,我們或會無法處理該項申請。
  • 申請人有權查閱或更正個人資料。有關查閱或更正個人資料的查詢,可向「部門資料保障主任」提出,地址為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號,香港房屋委員會總辦事處。
  • 申請人須在提交申請書時繳付手續費 (現時為港幣2,850元)。申請即使不獲批准,或申請人擬撤銷申請轉讓業權,已繳交的手續費概不發還。
  • 申請書填妥後,須送交所屬的租約事務管理處。
  • 房屋資助分處收到所有文件後,一般約在六星期內發信通知申請人申請的結果。
申請獲批准後的手續
  • 獲發轉讓同意書後,業主須自行聘請律師辦理轉讓手續。根據房委會現行政策,轉讓業權必須以不涉及金錢代價的轉讓契據形式辦理 (破產個案除外)。律師須擬備一份轉讓契據初稿,交往房委會法律事務分處批核。申請人需另付有關之行政費用(現時為港幣2,320元,並會不時作出檢討)。
  • 如果物業已按給銀行,業主須與銀行聯絡,查詢是否需要更改按揭貸款契據。如有需要,業主必須先行填妥一份轉按申請表 (請向所屬的租約事務管理處索取或在網站下載轉變按揭安排申請表HD64),把建議的修訂按揭條款提交房委會審批。惟業主須另行支付該轉按同意書所需手續費。
  • 除上述轉讓業權的手續費外,業主並須繳付一切有關轉讓業權的費用,例如房委會批契費、申請更改按揭貸款安排的手續費 (如適用)、厘印費及簽契費等費用。
  • 轉讓同意書只有一年期限,所以必須盡早聘請律師辦理轉讓手續。如未能於有效期內完成業權轉讓,業主便需要重新提交申請及繳付有關費用。
  • 業主在簽署轉讓契據後,必須盡快通知所屬的租約事務管理處。
申請購買居屋單位人士,如在簽署轉讓契據前,需要更改業權,可在網站下載更改業權表格HD479,填妥後寄回:
居屋銷售小組
香港九龍橫頭磡南道3號
香港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第一層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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